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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务部颁布的《酒类流通管理办法》


http://www.tyeat.com 2005年12月30日 来源:深圳商报

  近日,商务部颁布的《酒类流通管理办法》规定再次提出“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”等问题。《酒类流通管理办法》第十九条规定,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,并应在经营场所明确禁售标识。该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。这是今年第二次在明文法规上提出了“禁酒令”。 《酒类流通管理办法》相对于《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》在规范方面更进一步,增加了法律责任条款:第二十六条规定,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、投诉违反本办 法的行为;第三十条规定,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(即未年人禁售令)规定的,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,责令改正;情节严重的,处2000元以下罚款;第三十三条规定,商务主管部门从事酒类流通监督管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,依法给予行政处分。 不仅如此,两个规范中从“不应”到“不得”的文字变化说明“禁酒令”开始由推荐性标准向强制性标准过渡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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